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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视每终端拟收取9.9元集成服务费

2018-09-26 22:06:3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107

近日, 为推动OTT/IPTV互联网电视产业规范与发展,促进行业内的交流与合作,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互联网电视工作委员会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的指导下,在北京广电国际酒店主办2018年互联网电视行业合作发展恳谈会,共同探讨互联网电视产业规范与发展的重要机遇及挑战,推动互联网电视产业各方的交流与协作。


在本次会议上,由7大牌照商组成的互联网电视工作委员会就OTT/IPTV互联网电视行业政策解读、业务规范、数据规范、应用规范展开深入的交流和探讨,并推出了《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平台服务能力与业务规范》、《互联网电视应用商店(应用)管理规范》、《互联网电视数据通用处理规范》三大规范草案。

关于集成服务平台管理方面,规范要求


  • 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平台必须直接管理到终端(OTT),集成服务平台与终端之间不得接入任何第三方平台。

  • 所有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平台基本服务统一。

在业务和应用等管理方面,规范要求

  • 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平台必须拥有对互联网电视终端的完全管控和升级权限。

  • 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平台上的应用商店(App Store)只能由互联网电视集成牌照方提供,并由牌照方管理,应用商店只能引入在互联网电视应用白名单中的应用,对应商店内的应用出现违规情况时应具有及时下线的能力。

在收费和终端管理上,规范要求

  • 所有接入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平台的终端均需获得中国互联网电视接入许可证,每个接入终端获得唯一的ID号码。

  • 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平台需一次性向终端厂商收取互联网电视终端接入的集成服务费(费用包括ID管理费、终端对接服务费以及业务评审费)收费标准暂按每终端9.9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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