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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行业紧张了 创维电视被索赔1.9亿

2017-08-09 15:46:4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326


电视市场正迎来类似手机市场的专利“收割者”。

日前,因涉嫌专利侵权,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公司)将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RGB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称100多款创维电视侵犯了其持有的两项发明专利,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支出共计1.922亿元。

此案之所以值得关注,是因为该案很可能是国内电视领域首例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纠纷,而在智能手机市场,包括诺基亚、高通、爱立信等传统通信巨头,依托自身积累的标准必要专利,依旧在智能手机市场获取源源不断的商业回报。

而广晟公司诉创新公司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走向,一方面,可能会刺激电视行业或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纷纷发起专利 ,另一方面,除去创维,包括长虹、海信、TCL等传统电视厂商,以及小米、乐视、微鲸、暴风等互联网电视厂商,都可能会成为下一个被“收割”的对象。

电视市场的一轮专利风暴大战已经不可避免。

涉案专利:两项与音频解码的标准必要专利


在案信息显示,广晟公司是DRA多声道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的发明人,其据以起诉两项发明专利分别为“音频解码”和 “音频编码和解码系统”。

其中,“音频解码”专利由广晟公司2007年8月17日提交申请,2009年5月20日获得核准授权,该专利提供了对来自基于帧的比特流的音频信号进行解码的系统、方法和技术及其他。

“音频解码”专利是《多声道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规范》(GB/T 22726-2008)(以下简称DRA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

而“音频编码和解码系统”专利由广晟公司2008年1月7日提交申请,2011年9月7日获得核准授权,该专利提供了用于对音频信号进行编码的系统、方法和技术,其中获得分割成帧的采样音频信号。

“音频编码和解码系统”专利涉及对采用DRA音频编码的电视信号进行解码的方法和设备。DRA标准为《数字电视地面广播传输系统帧结构、信道编码和调制》(GB-20600-2006)(以下简称DTMB标准)的必选音频标准,电视机产品均支持DRA标准。

影响深远:或引发国内电视市场“雪崩式”震动


由于广晟公司持有的专利,是电视机产品音频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使得国内销售的电视机产品都无法绕过其专利,因此,广晟公司诉创维公司的案件走向影响深远。

其一,该案最终确认的专利许可费用标准或费率至关重要。目前,该案的索赔额为1.922亿元,其许可收费标准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核算的,还是按照固定金额收取的,由于案件尚在进一步审理中尚不明确。

如果是按照类似高通按照固定费率标准收取,那么,定价高的电视产品将需支付更多的专利许可费。

其二,该案最终的判赔额将影响其他专利持有者的策略。电视机产品除去涉及音频解码外,还涉及到视频解码,广晟公司持有的专利主要以音频解码技术为主,尚不涉及相应的视频解码,这意味着还存在视频解码领域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广晟公司能否胜诉以及最终的判赔额多少,势必将影响到电视产品领域视频解码标准必要专利厂商的举动。

其三,被起诉的是创维,但其他电视厂商也难逃此劫。目前,仅有创维被诉至法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长虹、海信、TCL以及小米、乐视、微鲸、暴风等电视厂商是相对安全的,一旦创维败诉,接踵而来的将会是这些厂商相继被诉。

因此,对广大电视厂商来说,当前最重要的是确认广晟公司专利是否有效,以及其作为标准必要专利厂商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公平、合理和无歧视”许可承诺,否则,等待它们的将会是一场“恶战”。

而这些在智能手机及电视市场屡屡上演的专利许可纠纷和争端,都一再向相关厂商传递着共同的启示:注重原始创新,加强专利保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居于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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