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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干线传输网行政审批,引导广电电信共建共享共用

2019-03-10 10:49:3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921

近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公布了新一批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1项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即“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建设项目核准”:


此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工信部)核准。

 

需要指出的是,对比投资目录与取消行政许可文字,似乎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并不在取消审批之列。

 

随着电力、运输、公安、教育等各行各业的信息化,相关的干线传输网建设也在积极推进之中,但需要获得工信部的审批方能“放行”。

 

本次取消审批之后,会对我国干线传输网建设带来哪些影响呢?是否会带来更强的市场竞争呢?对于广播电视网的骨干网建设又会带来哪些改变呢?

 

1|协同

 

取消审批,大家最关心的无疑是重复建设问题:1)从市场采购干线传输网服务到自建,市场规模缩小;2)市场主体越多,竞争也就越激烈。像专网租赁之类的业务,本身就利润微薄。

 

要是像网络视频行业那样,碰到不差钱的主,大家日子都不会好过。

 

但国家显然不是取消审批就一概不管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表示,将根据国务院部署,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为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会同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引导电信企业通过共建、共享、共用等方式有序发展国内干线传输网。

意思是说,欢迎大家一起建设、一起使用,最大化提升干线传输网利用率。广播电视网作为干线传输网的一部分,显然也在提倡“共建共享共用”角色里面,对于广电来说,不是坏事。需要指出的是,在接入网部分,已经提倡基础电信企业共用基础设施。

 

2、加强规划管理,要求基础电信企业每年编制综合滚动规划、干线传输网规划、国际通信设施规划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掌握投资建设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电信企业基础设施投资活动进行引导。

意思是说,大家要加强干线传输网建设的规划性和计划性,不要一哄而上、贪大求全,否则监管部门还是会出手。小编好奇的是,不知道国网每年编制一份向工信部提交的内容是啥呢!

 

2|角色

 

具体到广电运营商,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专项统计数据,我国广播电视干线传输网的建设已经比较完善,实际上渡过了高速建设期。


2005~2016年,全国有线电视传输干线网络长度(注:有线电视传输干线长度是指有线电视网络光节点之前传输网络的长度,包括县到乡、到村的干线长度)持续增长。2005年,全国有线电视传输干线网络长度为220.10万公里;2007年突破300万公里;2014年突破400万公里,达415.34万公里;到2016年,增长至477.61万公里(见表1)。11年的时间,全国有线电视传输干线网络长度翻了一倍,年均增长率为7.30%。


但从另一个维度来看,随着全国一张网下的互联互通建设、5G无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等陆续展开,我国广播电视干线传输网会迎来新的发展期——一方面可以通过自建自用完成,另一方面是不是可以通过共享共用完成呢?

 

3|流程

 

按照工信部出台的《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核准事项基本流程与审批时限》规定:

 

1、程序:申请人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地方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通信管理局(限于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2、审查: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省级通信管理局的意见。

 

3、延期: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延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4、变更: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重要内容进行调整,或者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调整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项目单位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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